宝鸡市海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海融工贸有限公司、**、窦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00117-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鸡市海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西部阳光建材城526号。
法定代表人海瑞,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6日,住宝鸡市宏文路85号。
被执行人窦兴安,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9日,甘肃省陇南公路段,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海融工贸有限公司、**、窦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货款143840元及利息19160元,2012年10月18日之后损失3万元。另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778元,执行费28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窦兴安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4万元整其余15963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10万元整,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59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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