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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五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姬,执行董事。
上诉人***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双方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的《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内容约定“空调水系列安装,包括管道、管件预制安装,设备就位,连接,室外钢平台预制安装”,第三条工程范围“机房及屋面空调水系列,屋面钢平台安装及调试”。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性质,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是以完成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其工作任务是不动产工程建设,不是一般动产的买卖和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本案的标的物是动产,工作任务是安装,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它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在本案中,是在已先行完工土建,土建工程和空调水系列安装不是一同完成和一同验收。根据建筑法规定,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存在采购设备材料进场安装与土木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部分一同完成,并一同进行验收,故本案属于此范畴。三、本案双方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为福建长乐,故本案应当由长乐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忠
审判员  武 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