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

***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万村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223号
申请人:***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29T。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万村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鹿工业小区E-1地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KYME3R。
法定代表人:张长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村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村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1947××××8833,开户行中国银行德兴支行营业部)7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村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1947××××8833,开户行中国银行德兴支行营业部)700000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