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审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上诉人***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3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受张杰、张永军雇佣,在工作中高空坠落致伤,与***人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要以上诉人为被告应在上诉人的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南省清丰县,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郭英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范小玉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