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04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地址: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二期,社会同一性用代码:91350182154860329T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相璞
人民陪审员  吴桂华
人民陪审员  乔贵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