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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29T。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信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木圣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相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姬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