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01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29T。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梓,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