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6349号之三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
经营者:陈辉,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64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
被告:***,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刘攀,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波,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攀、蒋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0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胡秋寒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