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执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插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92757102Y。
法定代表人:谭武兵。
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HH2X。
法定代表人:王英。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与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492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起)
三、对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PPP项目部的应收款予以了冻结,金额以35681元为限,但该工程尚未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起)
四、到广安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明其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
五、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因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本案债权尚余3492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3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发现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杨 鞭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