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安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47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对原告广安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昌银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1603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审判员毛红玲”补正为“审判长毛红玲人民陪审员何朝霞人民陪审员张兴全”。

审 判 长  毛红玲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兴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