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47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对原告广安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昌银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1603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审判员毛红玲”补正为“审判长毛红玲人民陪审员何朝霞人民陪审员张兴全”。
审 判 长 毛红玲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兴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