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执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HH2X。
法定代表人:王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前区劳人仲案(2020)0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3735.05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划拨30447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锋PPP项目部的应收款与另案一起予以了冻结,冻结金额以250000元为限;
4、本院到广安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了传统调查,查明其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
5、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本案债权尚余73288.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3执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杨 鞭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