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HH2X。
法定代表人: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建忠,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利,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志峰,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安东亚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计2,762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