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港口镇友华建材经营部、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1228号
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友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新围75号之三首层第3卡,注册号442000601852697。
经营者:罗尚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系罗尚友之子。
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沾溪新街2号厂房首层,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坦洲镇前进四路26号A、B、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31333187。
法定代表人:沙振春。
被申请人: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垌榕园小区B1幢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WB9U84L。
法定代表人:刘伟豪。
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友华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陈惠祥、刘家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友华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062666.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友华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鼎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062666.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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