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开源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47号之二
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划定工业园A14、A15、A18、A19栋。
法定代表人:胡玉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开源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2.5元,由原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海
审 判 员  张照银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