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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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