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工程公司”),地址: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34071042。
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现代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现代工程公司退还不当得利12.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多个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均冻结。另查明:2016年2月18日,双方当事人经第三人调解时,被执行人***将3万元存放第三人处。2019年9月26日,第三人将上述3万元汇入本院案件款专户,至此,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9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