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5346号
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但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应勇 审判员  杨恩高 审判员  施正高
法官助理侯振伟 书记员王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