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3949号
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杰宜达管业有限公司、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春雨、王雪璐、王财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起上诉后,经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恩高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谭应勇
法官助理杨豪
书记员胡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