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48号
申请人:贵州***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J213R9C。
法定代表人:王雪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葛镜西路统建安置区9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GWTGK1Y。
负责人:潘彦泽。
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南路高桥棚户区A栋B区二楼框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983728。
法定代表人:夏吉友。
申请人贵州***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30390135415432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贵州***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