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16号3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7190。
法定代表人:黄蓉,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勇,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南路高桥棚户区A栋B区二楼框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983728。
法定代表人:夏吉友,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黔北现代物流新城物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9B623。
法定代表人:苏晴,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10-1)。
法定代表人:饶祯甫,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程邦勇,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
自治县三桥镇北元村茶园组。
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程邦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3131号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