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585号
申请人: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油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GWOMX7A。
经营者:黄宏富,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南路高桥棚户区A栋B区二楼框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2983728。
法定代表人:夏吉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84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王鹏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