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573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南路高桥棚户区A栋B区二楼框架。
法定代表人:夏吉友。
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6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有车,在本院的另案中进行处置,查到***有商品房,也在本院的另案中进行处置,至今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执行法官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及征求意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南
审判员 田桂华
审判员 王家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周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