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民初129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阳光水岸D栋1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吉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重庆市人,基本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某、贵州筑腾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