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733-2号
申请人: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占营,新乡市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豫0724民初17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