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733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占营,新乡市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8日,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4元,依法减半收取3792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20元,退回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合计641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