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485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48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