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259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光利
审判员史献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和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