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3860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