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283号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
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将义务履行完毕,故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依法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
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光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