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04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东三公里处。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新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