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92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快虎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蒙山大道与清河南路交汇处北路西豪德市场51栋。
法定代表人:卞海涛,总经理。
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卞快虎快运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快虎快运有限公司)、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