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市长山镇南夏村1号,现住**市焦桥镇河畔学府11号楼2单元3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刚,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LTKF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82683311U。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孙彦英,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府前路2号院04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7********。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与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变更为1.撤销原告**与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100000元,由被告自行回收出售的聚尘王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3.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彦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车联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彦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治超
书 记 员  高 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