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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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6288号
原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82663311U,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世纪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陆,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346778530T,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前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丽军,总经理。
原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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