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481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林,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该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与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 俊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陈佩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