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捍东,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湘北名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大西门居委会***水湾小区20号楼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北名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2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业文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