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北名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大西门居委会吉利浅水湾小区20楼101号商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北名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北名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