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1437号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启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启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启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