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

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3023号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