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3023号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