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

某某种锅炉厂有限公司、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342号
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第600081。
法定代表人:史学文,总经理。
被告: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孙鼎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帅,北京盈科(营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种锅炉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虹
人民陪审员  王平
人民陪审员  王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鑫
书 记 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