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

某某种锅炉厂有限公司、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种锅炉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100003056201。
法定代表人:史学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2381884C.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出让土地20000平方米,已进行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辽K×××**号车辆一台,已查封,但车辆未在本院控制下,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金 明
审判员  魏景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