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3号。 被申请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39号楼1001、1005房。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鲁0791民初405号财产保全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