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46号
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3726442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2号楼2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Q3KGM9T。
法定代表人:**凡,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昊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婷
书 记 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