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程龙源电子有限公司

**与青岛锦程龙源电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4398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住青岛市市南区莘县
被告:青岛锦程龙源电子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实际经营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辛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锦程龙源电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重新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