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远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远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鹏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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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远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7R538,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3号5楼505-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维华,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鹏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887866R,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创业孵化基地10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远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鹏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6000元、利息5210.33元、诉讼代理费4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83元及公告费500元,以上合计66393.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2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海鹏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35000元,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则按照原判决确定的数额恢复执行,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天民承诺到期如不履行,其个人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23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审判员马晓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文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