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登峰油井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商河县登峰油井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2907号
申请人: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化楼镇化楼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圣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商河县登峰油井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商河县贾庄镇二矿西路以东、二矿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登峰油井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5.5元,由原告乐陵市鲁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丽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