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10执保1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东环一路108号油松科技大厦B栋9层91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261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728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14,991.3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