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058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8号第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512G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东环一路108号油松科技大厦B栋9层91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261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炯波,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40元,共计8860元(原告已预交13980元,原告多预交512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山市金和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