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0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奋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人民路201号首层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AE7Q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东环一路108号油松科技大厦B栋9层911-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2615X。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奋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37057号民事裁定,对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45096.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奋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奋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70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45096.1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