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9民初118号
原告:***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住所地玉田县繁荣路659号。
代表人:张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红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魁、被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解红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空气站运营服务费85万元。事实与理由:经政府采购招标,原告中标了被告所属的玉田县20个乡镇小型空气站点建设采购,并于2018年1月22日订立了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所属的20个乡镇小型空气站点两个空气参数的建设,并免费运营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建设,完工后经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验收合格,后原告对上述20个空气站点的两参数设施免费运营至2019年6月26日。2018年11月份,被告再次公开招标上述20个空气站点两参数改六参数项目,经过竞标,原告再次中标20个空气站点两参数改六参数的项目,并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对上述20个空气站点增加四个参数的设备、安装、建设、调试的项目,并承担对上述四个参数的365天的运营,运营及耗材费用240万元,经双方于2019年3月9日验收合格后,原告对上述四参数运营至2020年3月9日。在上述第一个项目两参数免费运营终止日的2019年6月26日至第二个项目四参数运营终止日的2020年3月9日之间,共计8.5个月时间,原告还实际进行了两个参数的空气站的运营,而这段时间的运营并不是免费的,按照四参数运营一年240万元计算,两参数运营8.5个月,其运营费用应该为85万元,对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3月9日对上述20个空气站点两个参数进行了实际运营,支出了相应的耗材费用及人工,该时间段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免费时间,故被告理应给付上述费用,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经政府采购招标,原告中标被告所属的玉田县20个乡镇小型空气监测站点建设采购,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所属的20个乡镇小型空气监测站点两个参数的建设,并免费运维一年。2018年11月份,由于空气监测的需要,上述20个空气监测站点两个参数需扩为六个参数。原告再次中标,并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两个参数扩为六个参数的建设并负责运维六个参数一年,运维服务费240万元,原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两个参数政府采购合同终止。原告中标六参数建设后,原两参数运维即终止。原告以后运维的是整个六参数项目。故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没有合同依据。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八条6.4款明确约定:“供应商中标后负责整个项目六参数的运维工作,原两参数运维合同终止,由中标单位接手六参数的运维工作”。依据此条款,原告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两个参数运维服务费,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玉田县分局原名称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玉田县分局。2017年12月13日,被告发布玉田县20个乡镇小型空气站点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2018年1月9日,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1月15日接收中标通知书。2018年1月22日,原告作为中标供应商、被告作为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前附表主要内容有:6、质保及售后服务……(7)自项目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设备免费质保3年,并提供365天的免费运营。合同主要载明“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承诺等,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此货物买卖合同:一、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条款:技术规格按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项规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玉田县分局20个乡镇小型空气站点建设(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小写:6900000.00元。”2018年6月26日上述合同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验收通过。2018年11月9日,被告发布玉田县乡镇空气监测站(两参数扩六参数)二次招标公告,采购内容:对玉田县20个已建好的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PM2.5、S02两参数的基础上,增加PM10、C0、N0X、03四个参数,扩充为六参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提供1年运维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中标,并于2018年12月28日签收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采购内容同二次招标公告中采购内容。2019年1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根据玉田县乡镇空气监测站(两参数扩六参数)二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货物内容
货物类费用
序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品牌
原厂商及原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
(元)
备注
1
氮氧化物监测仪
XHN2000B
先河
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9500.00
1990000.00
监测氮氧化物
2
臭氧监测仪
XH0Z2000B
先河
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8000.00
1960000.00
监测臭氧
3
一氧化碳监测仪
XHC02000B
先河
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7000.00
1940000.00
监测一氧化碳
4
PM10颗粒物监测仪
XHPM2000E
先河
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8600.00
1972000.00
监测颗粒物PM10
5
配套机柜(含附件、标气、减压阀等)
(机柜及附件机架等)XHJJ2000
先河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000.00
180000.00
安装各监测仪
(标气)4L
氦普
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北京
套
20
7500.00
150000.00
减压阀XHSa-2HM
华威
保定华威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保定
套
20
7200.00
144000.00
6
臭氧校准仪
XHCAL2000D
先河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61200.00
1224000.00
校准臭氧
7
数据采集仪
XHDAS2000B
先河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28000.00
560000.00
数据传输
(TP-LINK路由器)TL-R4299G
TP-LINK
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套
20
1200.00
24000.00
8
臭氧发生模块
先河定制
先河定制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7600.00
152000.00
一体化升级
9
站房运行环境一体化监控系统(含软件)
ZHT-MMS2036T
纵横通
深圳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套
20
19000.00
380000.00
漏水、温湿度、空调、烟感等
10
站房配套(踏步梯安装不锈钢门、电脑桌椅、文件柜)
先河定制
先河定制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
套
20
9200.00
184000.00
/
11
UPS不间断电源(含电池组)
C6KS
山特
深圳山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套
20
21000.00
420000.00
/
12
运维
***飞科技有限公司、玉田
年
1
2400000.00
2400000.00
1年
总计
¥: 13680000.00元 大写:壹仟叁佰陆拾捌万元整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备品、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2、本项目运维服务期限1年,质保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自项目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运维期(质保期),运维期内中标人需承担设备运行费用……八、验收:6.10供应商中标后负责整个项目六参数的运维工作,原两参数运维合同终止,由中标单位接手六参数的运维工作……”2019年3月9日,玉田县乡镇空气监测站项目设备均已按要求安装完毕,运行基本正常,验收组原则同意该项目验收通过,原、被告均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招投标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玉田县乡镇空气监测站(两参数扩六参数)二次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的采购内容,即“对玉田县20个已建好的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PM2.5、S02两参数的基础上,增加PM10、C0、N0X、03四个参数,扩充为六参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提供1年运维服务。”再结合双方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即“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2、本项目运维服务期限1年,质保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自项目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运维期(质保期),运维期内中标人需承担设备运行费用……八、验收:6.10供应商中标后负责整个项目六参数的运维工作,原两参数运维合同终止,由中标单位接手六参数的运维工作。”说明第二次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均明确载明为两参数扩六参数并提供1年运维服务,同时政府采购合同以特殊字体标明原告中标后负责整个项目六参数的运维工作,原两参数运维合同终止。故被告抗辩称原告中标六参数建设后,原两参数运维即终止,原告以后运维的是六参数项目,原告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两参数运维服务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3月9日之间的运维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唐山市各个县区有关两参数升级为六参数后,原两参数到期后的运维费情况,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调取。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