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笑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秋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笑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笑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苗 卫 平
二○二○ 年 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杨 芹 佳